崇明星作品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业内人士有话
长久以来,我们的影视产业弥漫着重导演、崇明星而忽视编剧的现状。身负影视作品创意核心角色的编剧的重要地位并未能被人们广泛认可。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提出议案,呼吁加强对编剧署名权的保护。这个议题引起了众多文艺界和影视业工作者的热烈讨论。编剧署名权常常受侵害编剧是指那些编写剧本的人。阎晶明的呼吁指出,近年来,编剧们的署名权频繁遭受忽略或者有意侵犯。比如,有些影视剧在制作海报或者预告片的时候,并未提及编剧的名字,就算提到,也都被放在不起眼的地方。再者,影视作品上映、播放时,制片方往往将导演和主演的名字放到显眼位置,而编剧的名字却消失无踪。更有甚者,一些并未参与编剧工作的人员也被纳入到编剧名单里。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7条明确规定,电影、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方所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人仍享有署名权,并且可依据约定获得收入。阎晶明认为,署名权是编剧的最低限度的人身权益之一,他们为影视剧创作的灵魂和基础,应该得到尊敬。大部分原因可能来自于制片方及发行方对编剧的轻视,以及较弱的版权保护意识。由于违法成本低,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也略显不足。
推进编剧想象力激发著名作家、国家一级编剧冉平进一步指出,判断编剧是否享有权益的关键在于创造成果:"虽然没有明确的条例或者法律规定来界定创造成果。"冉平说,制片方、发行方对编剧的关注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尤其是年轻编剧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他建议:"编剧若要捍卫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创作中发挥无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展现更多的原创性内容。只要不完全转让署名权或著作权给作品出品方,就可以依法维权。在法律层面,创作是无法辩驳的唯一权利。"阎晶明从社会角度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署名必须显著、能辨识的要求;二是倡导行业自律,让行政部门协助监督影视机构、播出平台等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署名问题得到审核,署名方式和顺序尊重并保护编剧的署名权;三是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尊重编剧,打造精品佳作从影视剧本创作的方式看,它可以分为原创和改编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