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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馆员工考勤制度模板按摩技师与养生会所

时间:2024-04-28 来源网站:亿鑫资讯网

按摩技师与养生会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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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养生健康的追求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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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按摩店、足浴店、理疗会所等养生会所兴起。而在这些养生会所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按摩技师,大部分是以比例分成的形式从养生会所获取报酬。在这种模式下,按摩技师与养生会所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商业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实务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那么技师与会所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不单看签了何种名称的合同,还要看双方关系符合哪种法律关系的特征。笔者分析了几个关于按摩技师与养生会所之间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在此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

董X 萍与漳州市X 足浴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20)闽06民终3220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9日董X 萍到X 足浴公司,工作内容是客户提供按摩服务,双方口头约定按提成获取报酬,每个月结算一次即次月20日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26日董X 萍发微信向X 足浴公司管理人员杨经理提出辞职不干,2019年8月27日起其未再到X 足浴公司工作。董X 萍上班时间是晚上八点至凌晨五点,上班时要打卡,下班时无需打卡。2019年12月26日董X 萍又回到X 足浴公司工作,并与X 足浴公司管理人员杨经理约定工作到2020年春节就不来了,2020年1月26日至今董X 萍未在X 足浴公司工作。后董X 萍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X 足浴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X 萍与X 足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董X 萍上班时要打卡,但下班时无需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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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萍的出勤情况与其报酬是否获得、获得多少均无关联。公司辩称其设置打卡的目的只是为统计按摩技师的到场情况、方便顾客叫号,而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管理,符合实际,予以采信。且本案中,董X 萍自2019年8月27日起未再到X 足浴公司工作 ,直至2019年12月26日才再次回到X 足浴公司工作,整个过程董X 萍只是通过微信沟通告知,并无需履行相应的请销假审批手续。综上,董X 萍的出勤状态不定,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不存在接受X 足浴公司管理的客观事实。其次,本案中董X 萍与X 足浴公司之间仅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而对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均没有涉及,且就双方对董X 萍所得报酬的约定内容而言,X 足浴公司向董X 萍发放的报酬系公司从董X 萍服务对象所支付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成分配,其实质是一种商业利益分成,与董X 萍的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多做多得,不劳不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董X 萍与X 足浴公司虽然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却相当松散,不具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的关系,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张X 梅与抚顺市顺城区X 养生会馆劳动争议案【案号:(2022)辽04民终1639号】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月2日,张X 梅通过网上招聘到X 养生馆从事按摩技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结算报酬支付周期为15天,双方未约定工作期限。后双方因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张X 梅于2022年2月25日向申请仲裁,请求X 养生馆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700元及支付双倍工资399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成立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在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张X 梅系完X 民事行为能力人,X 养生馆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双方当事人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张X 梅主张与X 养生馆之间存在隶属管理从属管理关系,具体表现形式为受X 养生馆技师长管理、由X 养生馆电脑考核管理工资报酬、统一着装、固定上下班时间、未按时到岗工牌后放等。从张X 梅提交的招聘信息来看,明确载明“工资55提”;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张X 梅虽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但未按时间到岗的后果仅是工牌后放,对张X 梅所述的满勤奖励、罚款,X 养生馆并不认可,张X 梅亦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因此X 养生馆并非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对张X 梅作出任何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从经济收入上来看,张X 梅自述其没有底薪,收入主要是通过给客人进行服务,虽服务项目的价格由X 养生馆所定但其每日收益多少不受X 养生馆控制,仅是依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综上,张X 梅并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故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三 足浴馆与赵X 勤劳动争议案

【案号:(2019)浙08民终566号】

基本案情

赵X 勤自2018年6月20日起在X 足浴馆处从事足浴技师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 足浴馆也未为赵X 勤交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21日,该足浴馆合伙人陈林玉、苏菊英将其店内6.975%、9.3%的股份转让给赵X 勤,赵X 勤于2018年11月1日在股份转让协议上签字。2018年11月12日,赵X 勤离开足浴馆。2018年11月16日,X 足浴馆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足浴馆转让。赵X 勤在该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赵X 勤于2019年1月2日向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争议要点

关于X 足浴馆与赵X 勤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X 足浴馆主张赵X 勤系股东、合伙人身份,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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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本案中,赵X 勤在X 足浴馆内从事推拿、足浴等技师工作,其工作内容在X 足浴馆经营范围内,所获报酬系根据其完成的业务类型和数量进行提成。因此,综合赵X 勤提供劳动内容、工作场所、报酬计算方式等,可以认定其受X 足浴馆的管理和支配,与X 足浴馆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X 足浴馆未为赵X 勤交纳社会保险,未支付赵X 勤2018年10月至11月12日期间的工资,故赵X 勤要求X 足浴馆补缴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及支付欠付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X 足浴馆是否应支付赵X 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赵X 勤于2018年10月21日受让了X 足浴馆部分股份,成为了股东,其完X 有条件与X 足浴馆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故X 足浴馆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为什么同样是按摩技师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却因为实际情况与法律关系的不同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笔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就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分析如下:

01主体资格的特定化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谓劳动者,是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者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特征为:参加劳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不违反法定最低年龄限制等,在用人单位安排和指挥下,亲力亲为付出劳动力并取得报酬。用人单位是指拥有生产资料,雇用劳动者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实体。《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0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和正当管理。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并根据劳动者的能力、表现变更其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正常的用工管理。劳动者怠于履行劳动义务或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处分。所以,劳动关系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单纯以劳动力为对价的财产关系,其还兼具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最显著的特征。

0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技师与会所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不是看客观上签订了何种名称的合同,或感觉是单位和员工的关系,还是要看双方的这种关系符合哪种法律关系的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否则便不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