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奇堂养生健肝茶三奇堂养生健肝茶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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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石市监工罚(2020)2672号
当事人:北京诚安堂医药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
注册号:91110107102314756C
法定代表人:李伯军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网站上开设了店铺“诚安堂大药房旗舰店”(网址:https://catdyf.yao.95095.com/?spm=a1z10.3-b-s.1997427721.d4918089.3b6a585cR1uu5z)并销售名称为“三奇堂牌欣欣茶”的商品,该商品系保健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4月在天猫网站“诚安堂大药房旗舰店”发布商品名称为“三奇堂欣欣茶”的广告宣传内容,标题为“三奇堂欣欣茶养肝护肝茶熬夜养生保健茶非解酒排毒2.2g/袋*108袋”,商品详情页面有“长期喝无副作用,三奇堂欣欣茶长期服用对身体无害,健康人也可以服用”的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三奇堂牌欣欣茶”广告内容通过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京食健广审(文)第2019080295号,有效期至2020年8月22日,审查通过的广告发布内容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本品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但当事人在其天猫网站“诚安堂大药房旗舰店”发布的该保健食品商品详情页的广告宣传内容为“男女老少均适用”,发布的内容与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一致。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安排员工从网上找的宣传材料进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没有产生广告费用,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广告宣传内容截屏等证据佐证。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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